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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艺术楼教室使用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1-12-19

音乐艺术楼教室使用管理规定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,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。除教学及其相关活动外,原则上均不做他用。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教室资源,确保艺术系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音艺楼教室的使用由艺术系办公室统一调度,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教室和教学设备,必须事先向系办公室申请,办理教室和设备使用手续。

二、教室使用申请

第三条 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的,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。教室的使用遵循“先申请,后使用”原则。凡临时需使用教室的单位,须从艺术系网页上下载并填写《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音乐艺术楼教室使用申请表》(见附件),经负责老师审核、签字后到艺术系办公室办理。临时申请使用须在前1个工作日下午四点以前完成手续。

第四条 校内其他部门或单位等需使用教室必须以不影响教学为前提,并由使用部门在使用前向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,由艺术系办公室统筹安排。

三、教室使用管理

第五条 使用教室的时间如发生变更,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,申请部门必须及时通知系办公室。

第六条 借用的教室,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晚上九点四十五分。

第七条 已借用的教室,如遇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考试,借用教室暂停使用,以学校活动为先。

第八条 教室及教室内的设施、设备是学校的教学资源。借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必须保证其安全,不得随意挪动、变更和撤装。借用教室实行活动负责人负责制(注:活动负责人必须为活动指导教师)。凡对教室或教室内的教学设施、设备造成损坏或被盗者,将追究活动负责人的责任,并由借用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和赔偿。

第九条 严禁将教室借用后转借及在教室内进行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。

第十条 教室使用后,申请部门应负责场地清理,关好电源后离开教室,并将钥匙还回琴房阿姨处。

艺术系办公室

2011年11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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